“十一五”以来,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我国颁布实施了鼓励风电发展的电价支持、优先并网、费用分摊等多种政策措施,建立了促进风电发展的政策框架,并陆续开展了风能资源评价、风电特许权招标、海上风电示范等一系列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使我国风电技术有了显著进步,产业实力显著提升,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我国风电产业开始步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管理秩序,统筹协调风电发展与相关行业发展的关系,实现“十二五”期间风电发展质量的明显提升,国家在“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中对风电等新能源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进行了总体部署。
“十二五”是我国风电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争取使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中的比重达到11.4%,到2020年使我国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中的比重达到15%左右。要完成这个目标,我国将大力推动清洁能源的高效利用,并大力开发清洁能源,风电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开发方向,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2011年,在总结我国风能资源、开发技术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状况,借鉴国际风电发展经验基础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中国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征求意见稿。“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发展将遵循如下原则:
统筹规划和有序建设相结合。科学制定风电开发规划,合理的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统筹风电开发和电网建设。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风电开发的合理速度和建设规模。
集中开发与分布发展相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基地配套外送通道建设,落实市场消纳方案,继续推进“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和华北北部)和沿海地区的大型风电基地建设。鼓励内陆风能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风电项目,形成集中开发与分散发展并举的局面。
陆地开发和海上示范相结合。着力解决陆上风电消纳市场和并网运行矛盾,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提高内陆分散风能资源利用程度。积极推动海上风电每年保持适度规模发展。
市场开发和产业培育相结合。继续推进风电的规模化发展,以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带动装备产业的壮大升级。加快提升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促进风电开发利用成本的不断下降,提高风电的市场竞争力。
按照集中开发与分散发展并举的方式,推进风电大规模发展,增加风电在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重;加强海上风电技术探讨研究,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加快风电产业升级,培育技术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产业。
到2015年底,总装机容量达到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2000亿千瓦时,风电在电力消费中的比例超过3%。
“十二五”期间,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和核心部件制造技术取得突破,基本形成完整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到2015年底,风电整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千瓦。
在“三北”及东部沿海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以建设大型基地为主要方式推进风电的大规模发展。研究大型风电基地风能资源特点,结合电力市场、区域电网和电力外送条件,积极有序推进河北、蒙东、蒙西、吉林、甘肃、山东、江苏和新疆等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到2015年,大型风电基地所在省累计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
重点开发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和沧州等地区风能资源。到2015年,全省累计风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
重点开发赤峰、通辽、兴安盟和呼伦贝尔等地区风能资源。到2015年,蒙东基地累计风电总装机达到700万千瓦。
重点开发巴彦淖尔、包头、乌兰察布和锡林郭勒等地区成片风能资源。到2015年,蒙西基地风电总装机达到1300万千瓦。
重点开发白城、四平和松原等地区成片风能资源。到2015年,全省累计风电总装机达到600万千瓦。
重点开发酒泉瓜州、玉门、肃北和武威民勤等地区风能资源。到2015年,全省风电累计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
重点开发哈密东南部和乌鲁木齐达坂城等地区风能资源。到2015年,全区风电累计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
“十二五”期间,加快连云港北部、盐城、南通陆上风电开发,实现陆上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推进盐城和南通海域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建成海上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因地制宜分散开发其它资源相对丰富区域的风能。到2015年,全省风电累计装机达到600万千瓦以上。
“十二五”期间,促进陆上风电新增装机500万千瓦。启动鲁北和莱州湾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建成海上风电装机100万千瓦。因地制宜分散开发其它资源相对丰富区域的风能。到2015年,全省风电累计装机达到800万千瓦左右。
在风能资源相对丰富、电网接入条件好的内陆地区,加快风电开发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发建设中小型风电项目,尽早使这些地区的风能资源得到利用。到2015年,此类地区风电累计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左右。
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带动海上风电技术和装备的进步,为海上风电大规模建设打好基础。“十二五”期间,在重点开发建设河北、江苏、山东海上风电的基础上,快速推进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等沿海区域海上风电的规划建设,到2015年,实现全国海上风电投产500万千瓦,在建500万千瓦。
因地制宜推动分散接入低压电网风电开发,为风电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按照全国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变电站分布,考虑变电站附近风能资源、土地、交通运输以及施工安装等风电建设条件,在不新增建设输变电工程的情况下,根据变电站供电最小负荷,合理选择可接入的风电装机容量,按照“分散开发,集中管理”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分散式接入风电的开发建设。
为确保实现全国风电“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建议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风电发展。
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大型发电投资企业,规定其投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比例,建立稳定的风电市场开发需求;对电网企业,规定年度销售电量收购非水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额度,促进建立适应风电发展的电力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全额保障性收购目标的实现;对各省(区、市)规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量消费比例的指标,并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纳入国家节能减排和碳排放强度控制指标。
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为风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风电电价补贴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风电发展的需要确保风电电价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合理确定风电接入和输送的补贴标准,制定支持风电接入和远距离输送的电价政策。在风电集中开发地区,建立风电场与供热、高载能等大电力用户、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机制,实行有利于风电利用的电价政策。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依照国家确定的非化石能源发展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要求,编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金使用计划。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使用计划,确定年度财政预算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附加征收标准,确保支持风电发展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全国风电开发规划,编制各地风电开发规划和工程开发方案,加强风电接入和送出市场研究,大型基地在国家统一组织下进行,其它项目按照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有序推进。各地区要优化电源结构,加强风电开发与其它电源建设的协调。电网企业要按照风电发展的要求,开展相应的电网规划建设,落实风电消纳市场、电网接入工程、输电通道和电力运行调度方案,切实保证风电并网目标的实现
建立促进风电可持续发展的部级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风电建设规模、区域布局、开发顺序和通道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综合制定电价、财税、配额等产业支持政策,逐步启动适应风电发展的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及价格管理机制的创新,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落实风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促进风电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